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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王梁天童:一种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新模式探讨  

2015-11-18 19:33:26|  分类: ——三农论坛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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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打破中国传统的一家一户的低效土地经营模式,通过将分散的土地进行集中连片整理后,通过政府设立的专业农地经营投资公司,统一对外出租,由具备农业专业化生产技术的承租方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能够有效提高土地的收益,并通过土地租金的形式向农民分红,实现多赢的局面。

 

  关键词:土地承包,农地,委托经营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中国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土地经营模式,不适合现代化都市农业的发展要求,无法实现土地、资金、技术的有效结合。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实行农地委托可以使土地适度集中,委托人将土地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集中连片的土地对外寻找经营者,能够发挥规模优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委托是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把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受托方,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农民是委托的主体、流转的主体,受托方只取得了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委托期结束后,农民可以继续行使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一、农村土地委托经营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农地委托经营与流转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为避免受托方在经营农地时侵害农民的利益,擅自改变农地的使用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委托经营必须在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下,通过搭建平台、出台措施,加强国土、农委等部门的联动和协调,确保农地委托经营流转健康推进。

 

  2.企业运作。由于农地的委托经营本质上是利用市场化的操作,实现土地成片、规模化经营。而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为企业法人,因此,成立专业的农村土地受托经营机构,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作,坚持市场运营、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确保土地委托经营运行规范。例如,可设立国有独资的农地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农地经营公司”)受托经营农民土地。

 

  3.市场化流转。由于农地委托经营最终目标由专业性较强的企业进行规模化的经营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产值的倍数增加。因此,专业化的农地经营公司受托经营的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完成交易,由市场来调节土地供求关系,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4.互利合作。一方面,在土地委托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农民利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地委托经营和流转。另一方面,要按协议合同和市场法则,确保受让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严格监管。政府要加强对农地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农业及土地的主管机构,如农委、国土、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对农地经营公司的资金使用、公司经营、农地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农民及农地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1.委托人

 

  委托人一般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拥有未承包地的乡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委托人在农地委托经营的过程中,应享有如下权利:

 

  (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委托农地的交易情况;受托人基于农地经营权运作的财务收支情况,特别是沉淀资金的管理、处分方式和情况;委托收益的分配方式、给付方式和进度。

 

  (2)调整权。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对农地经营权管理方式(如交易方式、租赁期限、收益分配等)进行调整,有权对农地经营公司不利于农地经营权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申请撤销。

 

  (3)解任受托方。委托人在农地经营公司违反委托合同管理农地经营权时,或管理、处分农地经营权出现重大失误时,有权解任受托人。

 

  (4)辅助农业生产经营的优先权。在依法公开公平的条件下,委托方享有以下优先权,包括:在受让方(农业生产企业)承包的土地上务工优先权,农业生产企业在当地基础设施、机械设备的建设、修护优先权等等。

 

  (5)终止权。委托人在委托合同约定期限内,一般不得随意终止委托关系,但如遇到特殊情况,委托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可以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关系。

 

  (6)获得赔偿权。委托人对在土地委托期间因受托人或与受托人有直接利益的当事人处理农地经营权相关事务不当而引起地力损失的赔偿权。

 

  (7)获得农业补贴权。委托人因拥有农地经营权而获得国家的涉农补贴,不因土地委托经营流转期间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而失去国家涉农补贴。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委托人亦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交付义务。委托人应按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面积,将农地经营权交付给委托方。

 

  (2)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共同维护好农业生产企业的基础设施,如水、电、路、农业机械等;共同保护好农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共同维护好劳动生产秩序,当农业生产企业需要用工时,遵照依法公平有偿的原则,积极出工。

 

  (3)赔偿损失。土地委托关系成立后,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形下,委托方单方面不按约定的期限、地点、面积交付农地经营权,或无故终止委托合同,委托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2.受托人

 

  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农地经营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农村土地集中受托经营、土地整理等工作。农地经营公司应实缴一定量的注册资本,主要用于支付农地经营权委托当年的基本收益、提取土地经营准备金(用于支付闲置期间收益)等,以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农地经营投资公司的实缴资本,应以现金的形式缴纳,而不应以农业技术、办公设备等形式抵偿应缴资本,以避免农地经营投资公司空壳运转。

 

  农地经营公司作为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处置权。农村土地委托关系成立后,农地经营公司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农业用途、承包经营权属性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农地经营权的处置权,以及与农地经营权委托相关事务的处理权。

 

  (2)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和受让方支付土地租金的权利。

 

  (3)请求辞任的权利。

 

  (4)委托收益标准、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的协商权。

 

  (5)终止农村土地委托关系的权利,终止与受让方合同的权利。

 

  受托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1)促进农地经营权发挥最大效益,使委托方获得最大收益。

 

  (2)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事务处理的独立性,即:不得将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事务的权力交给他人;将农地经营公司固有财产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委托财产分开管理,不得用农地经营公司的名义和资产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事务的财务管理,与注资成立农地经营公司的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分开。

 

  (3)对受让方资质进行审查;对受让方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管,禁止其改变农地用途,促使其提升地力;对受让方的生产经营予以支持,包括:整合涉农资金项目改善生产营销环境、协调信贷金融支持、引导其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等。

 

  (4)积极完善公司治理,公开透明经营,接受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各方面监督。对受让方资质、生产经营状况、农地经营公司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所产生的财务收支情况、委托收益支付情况、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定时向所有委托人、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

 

  3.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农地经营公司,应确保农地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并设立农地经营专项基金,用于补充农地经营公司日常运营。农地经营公司的农地整理费用来源可以是国土局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等。

 

  同时,地方政府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全面负责核实委托的农村土地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无争议、委托经营事项是否按照政府相应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以及委托方主体资格等进行实质性审核,组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农村土地委托合同等。

 

  4.土地受让方(农业生产企业)

 

  土地受让方是指与农地经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农业生产企业。土地受让方应在农民、农地经营公司、地方政府的监督下,尽职尽责地进行农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值,在取得自身收益的情况下,确保不改变原有土地的用途,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按时进行利润分红等。

 

  土地受让方在经营农地的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在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指向的土地上的自主生产经营权。

 

  (2)维护自主生产经营环境的权利。

 

  (3)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因农地经营公司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当而放弃、终止生产经营的权利。

 

  土地受让方同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

 

  (2)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地力,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3)通过农业保险等手段积极降低生产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提升产业效益。

 

  (4)在依法公开公平的条件下,优先派遣当地农民劳务,优先安排当地农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维护。

 

  (5)非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故退出生产经营,必须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三、农村土地委托经营的操作流程

 

  1.委托意向征集。各乡镇、区县的农业、国土等主管部门,应充分了解辖区范围内农地经营权人的委托经营意愿,并进行委托意向登记。

 

  2.签订委托合同。各乡镇、区县的农业、国土等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土地整理和连片经营基础、进行了意向登记的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拥有未承包地的乡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地经营公司签订农地委托经营合同。农地经营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农地基本收益,获得农地经营权。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严格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避免强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强行进行连片经营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3.农地经营公司在将农地整理成片后,积极寻找有能力的专业的受让方(农业生产企业),并同受让方签订农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农地租赁合同应提前向农民公开,并充分征求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受让方向农地经营公司按农地租赁合同约定定期支付农地租金。农地经营公司将提取部分增值收益作为农地经营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其中农地经营风险准备金支付给农地经营基金用于滚动使用。

 

  5.农地经营公司将其余部分增值收益定期向委托人支付分红。

 

  四、农地委托经营流转中的收益分配机制

 

  在农地的委托经营过程中,农民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暂时性转让给农地经营公司从而取得农地规模化经营所带来的更高的收益。而农地经营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农地经营的过程中,也通过管理农地经营资金从而收取管理的形式取得合理的收入。受让方作为专业的农业经营企业,通过经营连片的规模化的土地,取得收入,并支付合理的租金。

 

  综上所述,农地委托经营流转中各参与方的收入分配如下:

 

  1.委托人:委托人将在委托合同订立后每年取得农地经营公司支付的基本收益和分红。

 

  2.受托人:农地经营公司初期用于支付委托人基本收益的资金来源于资本金和农地经营基金。农地经营公司的土地整理费用按申请土地整理专项资金补助。农地经营公司的管理费用,在扣除支付给委托人的分红后列支。

 

  3.受让方(农业生产企业):受让方通过专业化的经营,取得经营收入,按照农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农地租金。

 

  五、总结

 

  农地经营公司通过将分散的农地整理连片,之后对外统一出租,有专业的农业企业负责规模化经营,能够有效提高土地收益。此种方式较之农民各家各户独自为战的经营形式,更能体现规模化经营所带来的效益的提高。同时,农地经营公司作为政府出资的专业化农地经营管理企业,可以通过抵押贷款、直接投资等方式,实现金融服务功能,解决农民个人资信不足导致的贷款难的问题,从而将金融服务与实现农民土地收益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发展。

 

  参考文献:

 

  [1]曾福生.农地流转的理论模式与机制构建[M].中国编译出版社出版,2012.

 

  [2]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3]侯希红.农村集体资产管理[M].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文章出处:《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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